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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奶调查公司 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有哪些区别 最高院判例 违章搭建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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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就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包括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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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通过登记程序来离婚。登记离婚在双方当事人    领取离婚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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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成都二奶调查公司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不同的离婚方式:


    调解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 ,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判决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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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违章搭建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判决?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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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违章搭建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判决?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


     律鼎邦德律师曾在《离婚时 哪些房产不能分割》一文提到没有所有权的房子的房子离婚时分不到。本案中,律鼎邦德律师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在内的整体价值。成都二奶调查公司 违法建筑如果只是因为审批手续的不完备暂时处于暂时违法状态,在在补办完相关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后,可依照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违法建筑系永久违法,则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问题,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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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律鼎邦德律师好,我与丈夫2002年结婚,婚后丈夫先后开办了两家公司。一家公司我丈夫占70%股份,另一位股东占有30%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是我丈夫占有80%股份,我占有15%股份,我妹妹占有5%的股份。婚后,由于长期分居两地,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计划协议离婚,由于两个公司目前的经营态势又都比较好,我们都想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请问,夫妻婚后开办公司,离婚时股权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成都离婚律师律鼎邦德:


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以一方名义或双方名义,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在夫妻对婚内财产无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在工商登记中比例如何,登记于二人名下所有股份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其财产属性在原则上一人一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夫妻婚后开办公司,离婚时股权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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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周女士的丈夫开办的第一家公司,原则上二人应拥有相同比例的股份,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周女士可变更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该购买相应股份,如虽不同意转让但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则周女士也应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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